“臨時工”是勞動者群體最為弱勢的一類,他們同樣受法律保障,也同樣享有完整的法律權利。若是法治不彰,則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“臨時工”。
  央視昨日起推出系列報道集中關註“臨時工”。這是一個在法律上並不規範,但又鮮活在我們身邊的龐大群體。出現在央視鏡頭裡的第一組臨時工,就是正備受續約風波困擾的廣州鐵路集團幾百名勞務派遣工。
  據報道,這些“臨時工”的勞動合同大多是在2013年12月底到期,要繼續留下來工作,就需要與用工單位進行新一輪的簽約。去年8月,廣鐵集團沒有說明任何理由,就下達了終止續簽的決定。雖然在這些勞務派遣工的抗爭之下,事件發生了一些積極的變化,但續約的一些勞務派遣工還是很憂心自己的“臨時工”身份。
  當然,合同並非不能解除。就算是無固定期限合同,在《勞動合同法》及其實施細則里,也有14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。作為市場經濟主體,企業並不是福利機構;作為資方,企業也需要一定的用工自主權。但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拒絕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,必須依法而為,絕不能隨心所欲。
  近年來,中國正在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,“人口紅利”逐漸消失,一味依賴低廉勞動力來推動經濟發展的舊有模式已日益走到盡頭。加之勞動領域法律法規日趨健全,企業在人力資源上普遍感到壓力。為規避法律風險,降低生產成本,一些企業選擇了利用法律支持上的強勢地位,來強化自身在勞動合同中的優勢地位。這其中,既有鑽法律空子的“擦邊球”,也有赤裸裸的違法。鑒於勞方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,尤其是一些從事底層工作的務工者本就欠缺法律素養,在與資方的法律對抗中常常處於絕對下風。
  從中國現實的勞資關係看,強弱分明的態勢短時間內還很難改變。化解勞資糾紛,遏制“臨時工”的合法權益被侵犯,亟待為勞方提供平等的“法律武裝”。行政職能部門理應有更積極的作為,如對“臨時工”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、認真調查,對企業在勞動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查處、嚴格執法。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律令從來不會自動實施,法治的本質是一種“他律”而非“自律”。
  在強化行政監管之外,充分發揮工會等勞動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社會功能,也備受期待。積極組織“臨時工”進行法律培訓併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,在勞資糾紛中為“臨時工”支招並提供組織上的支持,這些理當成為相關社會組織的日常工作。當組織維權有效、司法救濟暢通,因勞資糾紛激化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才會減少到最低。
  “臨時工”是勞動者群體最為弱勢的一類,他們同樣受法律保障,也同樣享有完整的法律權利。若是法治不彰,則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“臨時工”。當法治昌明,“臨時工”也有春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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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 (原標題:廣鐵裁員何以只裁“臨時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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